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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与作用

来源:信用中国 发布日期:2018-02-02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关闭本页

  出口信用保险是在商品出口或相关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保险人(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向国外买方提供信用的出口商或银行) 签订的一类保险合同。根据合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赔偿保险合同项下买方信用及相关因素发起的经济损失。  

一、种类

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信用期限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合同,是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适用性最广、承保量最大的险种。保险机构制订了标准格式的保险单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

2.延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可以看做是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延续,承保180天到两年的出口贸易风险;适用于汽车、生产线等货物的出口。

3.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保险责任期为中期(1年到5年)或长期(5年到10年)的出口信用保险产品。旨在鼓励我国出口企业“走出去”,特别是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以及海外工程承包项目,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口贸易提供信贷融资。

4.特定的出口信用保险:指在特定情况下,承保特定合同项下的风险。承保对象一般是复杂、大型的项目。如大型的转口贸易,军用设备,出口成套设备及其它保险公司认为风险较大需单独出立保单承保的项目。

二、作用

1.提高市场竞争力,扩大贸易规模

  出口信用保险能保障企业采取灵活的结算方式,给予买家更低的交易成本,提高竞争能力,从而在市场竞争中最大程度地抓住商机,扩大贸易规模。

2.提升债权信用等级,获得融资便利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企业应收账款来自国外进口商的风险,从而变应收账款为安全性和流动性较高的资产,成为出口企业融资时对银行的有价值的“抵押品”,银行可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降低企业融资门槛。

3.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规避应收账款风险

  借助专业的信用保险机构可以获得单个企业无法实现的风险识别、判断能力,并获得改进内部风险管理流程的帮助。另外,交易双方均无法控制的政治风险可以通过出口信用保险规避。

4.通过损失补偿,确保经营安全

  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按照合同规定在风险发生时对投保企业进行赔偿,能有效弥补企业的财务损失,保障企业经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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