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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立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8-28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关闭本页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适应新形势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际需要,海南省继去年出台《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6〕238号)后,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7月21日又对《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进行了修改。
  新修改的《若干规定》将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新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是严格规范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新修改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劳动用工实名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配备劳资管理员及相关设备,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加强对劳务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
  二是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针对当前现实中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往往捆绑在一起,而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新修改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将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劳动者工资与其他款项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开户银行发现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是严格落实清偿欠薪责任。为切实解决建筑领域客观存在的违法转包、分包等问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规范的问题,新修改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并规定了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法律责任,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四是大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和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完善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对用人单位多次或者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在海南省主要媒体、政府网站以及职业介绍场所、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等地点向社会公布,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将失信情况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实行重点监管;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五是加大了劳动保障监察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1.加大对不落实工资保证金违法行为的处罚。将原《若干规定》对违反工资保证金的行为设定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进行限制。2.增设对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处罚。新修改的《若干规定》对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3.增设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新修改的《若干规定》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或者在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未设立劳动者维权告示牌或者设立不规范等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处罚。4.增设对拒绝、阻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相应处罚。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设定了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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