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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拟建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9-11-12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关闭本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近日就《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在监督检查中掌握的反映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诚信状况的信息,应及时记入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通过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对失信名单予以公示。

  《征求意见稿》明确,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报告主体、内容与方式。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包括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及年度报告等,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或补报、更正的报告内容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

  信息共享、公示与更正等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商务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应根据信息报告工作需要建立外商投资信息共享机制。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应向社会公示及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选择公示的,将通过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发现由其报送的投资信息存在未报、错报、漏报,通过网上企业登记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补报或更正。

  监督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商务主管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提供的财物或者服务,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警告并责令其于15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在监督检查中掌握的反映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诚信状况的信息,应及时记入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通过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对失信名单予以公示,并可通报市场监管、外汇、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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