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三亚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更好的扶持三亚市旅游产业发展,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近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三亚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引导与支持三亚市旅游产业发展。
《暂行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及方式,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内容,项目审定及报批程序,资金下拨和监管制度等。《暂行办法》将信用承诺及信用记录嵌入专项资金申报流程,规定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申请期间无不良行政处罚记录。在申请专项资金时,申报单位除了应出具营业执照、财务决算报表等各类材料之外,还应提交三亚市旅游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以及信用部门开具的“无不良诚信记录”证明。
《暂行办法》的这一规定,为三亚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提供了信用保障,为进一步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的社会氛围和构筑“诚信之墙”添砖加瓦。
文件原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规〔2019〕3 号
《三亚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重要讲话精神,规范和加强三亚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扶持我市旅游产业发展,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6〕117号)、《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琼旅发〔2015〕144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用于引导与支持我市旅游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额度预算为5000万元/年。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应当坚持公开竞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总量控制、注重绩效、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海南省及三亚市宏观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策略,聚焦三亚市在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中的地位和价值,有利于促进三亚市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和深化改革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建设世界级滨海度假旅游城市。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需要和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拟定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上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和信息公开。
第六条 实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应当按照“谁分配、谁公开”的原则,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负责公开专项资金信息。内容包括资金金额、来源、分配标准、分配方法等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以及专项资金分配结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确需延期,由申报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由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提出延期意见,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扶持符合我市旅游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和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的旅游产业特色项目:
(一)旅游吸引物创改建项目。包括A级旅游景区、椰级乡村旅游点(区)、乡村旅游示范村、旅游扶贫示范项目等;
(二)全域化旅游新业态项目。包括购物旅游、邮轮旅游、游艇旅游、低空旅游、海岛旅游、健康旅游、文化旅游、会展节庆旅游、体育旅游、森林生态旅游、婚庆旅游、亲子研学旅游、地方特色演艺等;
(三)多层次旅游住宿消费项目。包括四星级和五星级旅游饭店、主题酒店和民宿客栈、特色家庭旅馆、共享住宿业态;
(四)特色化旅游商品开发项目。包括旅游纪念品、特色商品、地方礼物等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或获得省级以上举办的活动,且有奖励证书的获奖商品;
(五)便利化旅游公共服务项目。包括旅游信息咨询中心、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厕所等;
(六)国际化旅游人才发展项目。包括国际人才引进、新业态开发的紧缺人才和技能型人才的教育培训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一次性奖励和项目资助等方式。
(一)仅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市政府优先给予贷款贴息建设项目的扶持(该贷款贴息建设项目不适用于房地产等项目);贴息额度按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0%的财政贴息。每个项目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每个项目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二)获评A级旅游景区且获授牌的,A级旅游景区按照5A、4A、3A旅游景区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三)对游客年接待量超过100万人次以上的A级旅游景区进行奖励,按10万元/10万人次标准进行核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获评椰级乡村旅游点(区)按照五椰级、四椰级、三椰级不同级别,一次性奖励分别为30万元、25万元、20万元;
(五)获评省级旅游扶贫示范村的,一次性奖励分别为50万元;获评旅游扶贫示范项目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六)获评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奖励分别为4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
(七)获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认定的主题酒店和民宿客栈、特色家庭旅馆、共享住宿业态等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八)获得省级旅游部门金奖或国家旅游部门前三名获奖证书的旅游商品项目,具有实质性的旅游市场需求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对第八条的(二)、(五)、(六)所涉及项目给予项目补助,单个项目资金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项目资助资格及具体额度以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根据专家评审会意见商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三亚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依法在三亚市内申报纳税,无欠交税款或其它违反税收规定行为;
(四)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申请期间无不良行政处罚记录,并出具三亚市旅游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
(五)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六)按照有关规定向各级财政部门报送会计信息报告及相关报表。
第十二条 申报扶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三亚市旅游发展规划;
(二)符合海南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三)具有科学的建设发展规划或旅游项目策划书,并报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备案;
(四)当年已完工项目;
(五)项目当年未获得国家、本省、市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 根据我市旅游产业发展需要,市旅游部门于每年7月30日前公布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需要向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提交下列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三亚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申报单位关于申请三亚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申请资金扶持方式和依据、项目绩效目标、建设内容、影响力及带动示范作用等相关内容;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5.项目资金使用证明材料;
6.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款交纳凭证;
7.信用部门开具的“无不良诚信记录”证明;
8.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真实性、材料真实性的证明;
9.受理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专项材料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还应按项目资金的用途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贷款贴息的,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银行贷款合同、偿还贷款利息凭证;
(2)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3)提交原件核对;
2.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
(2)获得等级评定(含复核)的提供等级证书、相关批复文件或通知材料;
(3)获奖的提供获奖证书及授奖单位相关文件;
(4)经营奖励的提供接待量数据原始凭证及承诺书。
3.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项目立项的批复文件;
(2)有关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调研报告;
(3)申报单位对项目投资额度的承诺书,社会审计机构对项目实际投资额的审计证明;
(4)申报项目的核心技术和产品简介等。
4.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项目审定和报批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材料由各区旅游文体部门受理。区旅游文体部门收到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材料和项目实地考察,并向市旅游文体部门作出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在受理申报项目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评审方案制定、专家评审、项目确定、项目公示、项目报批工作。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5人组成。
第十六条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核定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并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项目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行文向市政府报请批准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和计划,并附专家评审意见材料。
第五章 资金下拨和监管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资金总额拨付到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由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拨付到获得扶持的项目单位。
第十九条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实行严格的资金审批、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轮岗等制度。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应当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应当指导、监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家、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应对专项资金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市政府报告。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是否保留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于每年年底前向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包括项目改善情况、纳税社保及税款情况、解决社会就业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每年可从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超过2%的管理经费,用于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设备购置、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等。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取消项目申报单位三年内享受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规规定对有关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同一项目重复申报的。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与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主管单位(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