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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海南省诚信企业协会。英文译名:HAINAN PROVINCE GOOD FAITH ENTERPRIS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NCE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协会是由海南省致力于诚信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推动企业诚信建设为核心,倡导诚实守信的价值观,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与健全,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推动社会诚信进步,构筑诚信生态商圈,为建设“诚信海南”贡献力量,助力海南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国家和海南省关于诚信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倡导与宣传诚信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诚信风尚,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加强企业诚信监督,推动海南诚信进步。
(二)开展诚信理论研究与探讨。举办诚信企业论坛,组织和参加有关诚信建设的学术活动。协助政府完成全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三)在协会成员中开展创新争优活动、提供诚信管理咨询和诚信信息咨询、法律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
(四)建设诚信网站,办好协会内部会刊,宣传会员单位的诚信建设、诚信发展及诚信成果,展示企业风采,促进市场信息交流,宣传海南诚信品牌,对失信败德行为进行揭露和通报。
(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的建议,在主管指导单位的领导下,参与制定海南省诚信管理规范和诚信评定标准,开展诚信宣传与教育活动,组织开展诚信维权、行业自律、诚信评估等活动,表彰诚信模范单位及个人并颁发诚信证书及牌匾。
(六)举办诚信研讨会,开展诚信学术交流活动,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诚信理论和诚信管理经验,结合本省情况,创新诚信管理和诚信评级体系。
(七)组织会员开展联谊活动,组织诚信企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帮助会员解决实际问题与困难,促进共同发展。
(八)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意愿;
3、在本行业和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力,有较高诚信度和美誉度;
4、具有社会责任感,愿意为海南诚信建设贡献力量; 
5、重视信用管理,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6、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协会诚信公约;
7、企业和个人加入本会均须提供银行征信证明。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部门发给会员证和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获得本会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交纳会员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加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牌匾。
会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或1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且拒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本会理事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1)有较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较大金融信用不良;
3)有较大投诉事件;
4)有较大质量事故;
5)有较大安全事故;
6)有较大价格欺诈;
7)不接受协会、社会公众监督;
8)其他损害本会利益和信誉的情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届3年。
会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部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秘书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会费收费标准及资产管理和使用等相关制度,并经会员大会通过;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警告、批评、处罚、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监事会的产生和罢免:
(一)本会设监事会,由本会3名以上会员组成(必须是单数)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本会负责人及其近亲属或直系亲属,理事、常务理事、财务人员不得在监事会任职)。
(二)监事会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会主席、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信誉度和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会、关心本会的建设和发展,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和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监事会主席、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70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会主席、副会长任期3年。会长、监事会主席、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本会秘书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审批秘书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会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
(三)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各部门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六)制定秘书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会员和社会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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